国际货物买卖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6:24:50
4.我国广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某公司订立了一份尿素进口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00万欧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广州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5.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6.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7.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以FOB青岛(乙委托甲公司订舱)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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