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十二条措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4:27:57

贵州省公安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二条措施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安全实际,特制订如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组织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档案、查证明、查车辆,查清车辆所有权关系、专营线路、车辆检测、驾驶员资格、年度检审验、保险等情况,逐车逐人建立专门台帐,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强化客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自觉性。从现在起,各县(市)交警大队每月要组织客运车辆驾驶员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学习、教育,要保证不漏一车一人,学习要有具体内容和书面记录,对一年内二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客运车驾驶员一律不得换发客运车辆准驾证,不予年审。
  三、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督促客运车辆车主、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纳入交通安全责任制,形成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填写书面检查记录通过客运车辆发车点统一汇总上报县(市)交警大队存档备查,每日例行检查内容及填写表格式样由各州、市、地交警支队制定下发,各县(市)交警大队组织实施。
  四、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20%以下的,一律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处罚、记分,同时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20%以上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并予记分;一年内因严重违章超载被处予两次行政拘留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肇事负有事故责任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造成二次以上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农村道路及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的监控、管理。乡、镇派出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F积极配合交警、农机等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农村道路及所辖农用车、拖拉机及其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