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并有一子,再婚后,女方35岁初婚初育,女方可否享受晚育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1:24:05

不行!

晚育是指已婚女性在24周岁之后第一次生育。晚育并不需要男方符合24周岁的条件,也就是说不论男方大于24周岁还是小于24周岁,只要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且在孩子出生时年龄大于24周岁,就属于晚育。《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属于不能按照晚育享受奖励的两种例外情况:

1.晚育的前提必须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即女方不能未婚先育。

2.在再婚的情况中,如果男方已生育过子女,则无论该子女是否随再婚的男方生活,初婚的女方都不能再享受晚育奖励

可以,广西南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领二孩证生育的女职工,提供计生部门的初婚初育证明,按晚育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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