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社贷款问题,请教法律高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20:47
我从很多年以前一直在信用社借有贷款,并且有多张借据,今年信用社人催我还款,我在外地,也没钱还,他们要求我转成一张借据,但我不在家,请我朋友去帮我转的,借据上贷款人是朋友代签的我的名字,经办人是签的我朋友的名字,整张借据是把以前的贷款连同利息转成一张的,请问熟悉此类业务的人,我这张没有本人签字的借据具有法律效力吗?信用社允许以贷还贷吗?利息也能转成借据吗(那就成利滚利了)?我也没有写委托书给我朋友,只是电话联系的

TMD信用社又损失一笔贷款!
你说的情况,在信用社内部称为“倒据”,是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在不通过借款人的情况下,信用社内部自己做的“技术处理”,这种处理是见不得光的,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信贷员在催收贷款时也只能拿着“技术处理”前的真实借据找借款人收贷款。
难为你还知道以贷收贷!我TM就是因为以贷收贷才被上级稽核部门罚款了1000元!因此,这根本就是违规······
另外,目前中国的物权法规定,贷款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即贷款到期后二年内,信用社不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过诉讼时效后,法院将视为信用社自动放弃此权利,并不予受理!
麻烦你到你贷款的信用社的上级联社或银监局投诉这个SB信贷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