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中第三人的身份地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1:09:19
债务合同纠纷,债务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作为诉讼主体,第三人的身份地位~
麻烦啦!!

你这里的意思应该是指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的是债权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是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