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归还失物者可以向失主讨要报酬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3:55:54
突然想到的 就法律上来讲 不要论道德
好像听说过有个法规是说最高可以讨要20%的报酬...
really?

到目前只有《物权法》上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见拾得人只有要求支付保管的必要费用,悬赏的则要兑现承诺!如果侵占遗失物,也即捡到不还则丧失权利!

对,是可以按财物的比例给及报酬,这个我是有看到今日说法北大的有个教授说的(今日说法2007版的书籍)。我记得最低的比例是5%,呵呵

但这个实际操作是怎么样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可以肯定LS的说法,无因管理可以索要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你所讲应有两种情况:一是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原因,对失物进行管理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应为失主承担;二是悬赏。即失主公开对送还失物者进行承诺。这两种情况归还失物者均可以主张权利。别的没想起来还有没有。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报酬数额和比例。

没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失主许诺给予报酬,这种许诺是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象承诺!至于酬谢比例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无法规定。

可以的,有这个法律解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