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免责事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7:47:46
这是医事法学的问题,拜托有关法律详细一点的,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是时下比较常见的纠纷之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划分也越来越困难。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