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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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具有“一个原则,两个凭证”的特点。“一个原则”就是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信用证与合同及货物分离。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条件下,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及货物的约束。在审查信用证时,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货物是否符合要求与银行无关。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我方甲公司已于9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8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不合理。买方应确认货物损少的情况和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他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