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一个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7:53:00
3、胡某写了一篇长篇小说,题为《爱火难消》。某地方电视台未经胡某许可,也未向胡某支付报酬,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那么该电视台未侵犯胡某的哪种权利?()

A、发表权 B、著作权
C、改编权 D、获得报酬权
答案为A,,谁能给我解释下

先从排除法的角度来说: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改编权便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一种,第三人若想改编作品,须经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电视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和支付报酬权,排除B和C,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了改编权当然就侵犯了著作权,因此排除B,所以选A。
为什么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呢?发表是指将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该电视台虽然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已具备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这项条件,但是电视台发表的只是经过改编后的作品,并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侵犯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