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协议的注意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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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整体版式
许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不重视,导致合同出现许多错别字,比较常见的是将“签订”写成”签定” ;
将“做出”错误写成“作出”。(“作出”是用于比较抽象的事物,“做出”是针对具体的事物。);
将“必须”写成“必需”;
并且许多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几点问题
(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监理期内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按监理总价款的5%进行处罚 ” 。
该条我认为:在该监理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对另一方进行“罚款”、“处罚”的约定,一般认为:一个企业有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的,即使再苛刻也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但是,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以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职权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自行进行制裁。
对此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对对方索赔的依据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对方(违约方)会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这样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索赔无依据的风险,使建设单位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我认为,对这类情况,如果要约定类似的违约制裁条款,只能以违约责任的方式约定。
(二)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采用的是建设部提供的的范本,其中有如下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对此我认为:该条原文是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由于该标准文本很大程度上是维护监理公司的利益,如果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高于监理报酬总额,那么建设单位就会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的损失。因此,该条可以改为:“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为监理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