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21:25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价格条款出口中国绿茶共600箱箱,合同约定,装货港为上海港,目的港为伦敦港,交货期为2004年8月。同年7月,该进出口公司在收到买方信用证以后,即备妥货物,并向班轮公司订妥舱位。8月12日,该进出口公司又和某汽车运输公司约定,由汽车运输公司于8月20日之前将600箱绿茶运到上海港某仓库等待装船。由于山体滑坡,汽车在运往港口途中被阻,导致该批货物没能按时装船而使卖方遭受损失。事后,进出口公司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损失赔偿,遭汽车运输公司拒绝,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是运输公司的责任。
你认为汽车运输公司有没有责任?说明理由。

的确无责

我是律师事务所的

你根本不用说得这么详细,不管你的国际贸易用的是CIF还是FOB,你的货物还没有上船,没有离岗,没有离境。责任在国内运输环节。如果该货运公司提供的情况属实,又有保险。那么你可以联系保险公司处理这件事情。一般来说,如果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契约双方的确都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