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朋友,公司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特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2:07:37
各位朋友大家好,请给我提提处理意见。
我2006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但中间因公司经营情况更换过两次名称,不同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最后一次是08年4月签订2年劳动合同,目前公司辞退我(我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有如下问题:
1、我应当获得一个月工资还是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要求我1月15日离职,今天通知,只有15天的时间让我交接工作,这是否合法?
3、马上过年了,这个时候辞退,实在不讲人情道义,年终奖是否还能给我?

谢谢,以上三个问题,还请各位回答或提些建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6年7月 到 2009年1月 怎么看至少也能拿两个半月的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你的情况应该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最好同公司协商

  3、年终奖基本很困难,除非能让领导通融通融……

两个月工资的

具体的你可以和公司协商 或者去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
经济危机了,很多企业都是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