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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0:13:32
原告:信州银行
第一被告:红光仪器厂
第二被告:医疗器械厂
原告向法院诉请第一被告偿还50万元的借款;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所派生分立,所以应按照公司分立的有关规定,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查明:
2001年6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定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6个月。原告按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2001年10月20日第一被告向工商局提出申请,投资设立医疗器械厂作为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问题(1):原告是否可以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派生分立而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问题(2):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不可以。因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母子公司的关系,第一被告是母公司,第二被告是子公司。两者虽然有一定关系,但不等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但第二被告可以作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

本案应该由第一被告承担偿还债务以及应该承担的违约期间的利息等相关费用。

可以,因为是直属,而且用的也是那一份钱,理应承担责任,不过银行借款之前有没调查清楚情况啊?

处理,肯定会50万都偿还的了,可能还要加上别的什么费什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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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被告是独立设立的法人,起诉时应该只列明第一被告为被告,

如果存在被告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则可以要求执行被告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