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到1983年之间是不是没有设国家主席?具体怎么回事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54:53

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根据该部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成文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刘少奇被剥夺了党内外一切职务

是的!
1966年刘少奇是国家主席,被剥夺了党内外的一切职务。1970年林彪想当国家主席,但阴谋被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粉碎。

我问的是1963年至1983年国家主席(最高执行人)是谁?怎么回答不到点子上,啰哩啰嗦解释那么多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