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7:23:55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1)黄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两罪的共同犯罪
(2)黄某购买枪支,进行登机实验,购买飞机票等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因其仍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并未进入实行阶段,我认为应该属于犯罪预备)
李某在犯罪预备的阶段,主动放弃犯罪并自首,构成犯罪中止,其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成立立功情节
(3)在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中,黄某告之了李某自己报复的想法,但并没有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李某,李某是由于其自己"亦对刘某不满"而参与犯罪的,故不构成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
在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中,二人是共同商议,共同策划,共同作出犯罪的准备工作的,并且在计划中并不分主次,是共同杀死刘某,共同劫机的,故二人都是主犯.
PS:之前有在法律硕士联考的书里看过一道和这题很相象的案例分析,不过仔细推敲了下,两个案件是不同的,那个案件里,一个人只负责准备工具等等,策划活动和指挥这个人行动都是另一个人干的,所以分为了主犯和从犯
一点浅见,希望有用,欢迎大家指正~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的,仍应其所构成的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中止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未遂的人,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黄李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2.黄为犯罪未遂;李为犯罪人中止
3.黄李二人为共犯(非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共犯与从犯的关系)
原因:
1.黄李两人从主观方面均产生了犯罪意图,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