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们签了合同,合同已到期,并超四个月,公司突然要解雇我们,请问我们能够得到什么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7: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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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与您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年限职龄给付经济赔偿金。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给付经济补偿金。合同期过了,您于企业仍保持四个月的劳动关系,这四个月的工资公司应双倍支付。另外,您在离职前还要核对保险年限,如公司有不缴落缴行为的话,应在职员离职前一并将所有保险补缴齐全。

不知道您已经在公司做了多少呢?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一年能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能得一个月补偿,未满六个月部分则半个月补偿.

到期未签,继续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用工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您可要求双倍工资.

如果合同到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