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中国对外资银行进入有什么法规限制吗?限制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19:47
望详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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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回答问题再列条例吧

外资银行要正式进入中国,必须先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设立代表处年满2年后,方可申请成立股份公司

当然还是需要满足注册资金等条件的

满足条件见管理条例

01年入世的时候,我们有一个相关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里面限制的比较多

06年底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里面对登记、以及在中国的业务方面有了很大的放宽,特别是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了,摘录如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第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