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律师帮我分析下这个案情!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0:56:47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晚上9:25时,被告人唐志成与寻衅滋事者任言在宣汉县中学校门口发生争执,任言捡了一块砖头拿在手中便向被告人掷去,被告人唐志成被受到威胁,便掏出凶器向任言砍去,任言见事不妙转身就跑,被告人唐志成在后面死死紧追任言,并叫嚣要砍死任言。此时,何书阳与死者何子龙在学校上完晚自习放学回家时,在校门口听见前面有人在追打,感到好奇便跑上前去要看个究竟。何书阳走在最前面,死者何子龙紧随其后,被告人唐志成手持凶器一路狂追没有追到任言,却反而看见后面有人跑,何书阳与死者何子龙跑拢后,被告唐志成不问青红皂白回头就是一刀捅向何书阳,何书阳当场倒地鲜血直流;此时被告唐志成并没有就此罢休,他想要致何书阳于死地,紧接着又是第二刀扎向何书阳,眼看就要出人命了;在这万分危急的关头,何子龙因受到父亲日常正直、仗义的熏陶,便立即奋不顾身地上前予以阻止,还劝说:“兄弟,别这样,你还想杀死他呀?这样会出人命的!”但此时的被告唐志成已经杀红了眼,根本听不进此言,便使用手中的凶器向前来劝说的何子龙连捅四刀,致使毫无防备的何子龙当场倒地,鲜血长流,此时在现场的其他同学立即打电话报120、11O。宣汉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倒在血泊中的何于龙抬上车,直奔县医院。第二天上午九点,原告用县医院的救护车和租用的三辆小车随同亲属一道将处于极度昏迷中的重伤者何子龙转送到重庆市大坪医院进行抢救,经院方多方抢救无效于当晚七点十分死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可以都造成死亡的结果,所以要根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分析行凶者的主观故意。
一是听他自己的言语表达其主观的故意,二是从他的扎刺的部位来分析其对被扎人的故意是剥夺生命还是损害健康。主客观结合来判定。
因为你说的情况里没有伤情的具体描述,不好下结论,但是一般在不好判定的时候,是要从稳定能认定的角度来判为伤害比较稳妥,定伤害不会有太大争议,但要认定故意杀人需要证据更充分的支持。

很有可能是故意杀人罪。

现实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主要区别是:打击的部位。
比如:拿刀捅胸腹部,人死了,一般定故意杀人;拿刀捅大腿,流血过多而死,一般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根据LZ短暂交待的案情,我估计何子龙应该是胸腹部被捅了几刀。

这个案情比较复杂,所谓的复杂并不是案发情节,而是当事人的心理。如果你所叙述的情况是客观的话,被告在追逐滋事者开始,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因为滋事者已经逃跑,再进行追逐或者行凶,就已经属于防卫过当。至于以后的就不必说了。现在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为什么追人不成,反伤他人以致死。这里需要对被告这一过激行为进行一个鉴定,看其是否有精神问题或者其他精神类障碍问题。如果被告被鉴定无此病情,则属于故意杀人,因为在第一刀后何书阳已经提醒了被告,而被告并没住手,继续行凶,这是一个很有力的根据,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当然,在当时情况,被告可能处于暂时性的精神紧张或者是其他精神问题。但是其在当时仍有完全的精神分辨能力。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是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