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美日汽车贸易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9:15:17
美日汽车贸易战
 ■案由
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采用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 背景知识:“301条款”
 “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
 ■问题
 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
 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
 如果你是WTO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成员,应如何裁决?

1)301条款的单边性:“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WTO所有成员国进行多边协商。
所以两者是不相容的。
2)美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原则,即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所以美国采取此种单边性报复行为是不合理的。
3)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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