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欠薪问题被老板打死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39:55
农民工建筑工地打工,欠薪讨要不果,被工头带人打,重伤致死。(1997-2008)
求此类事件的具体经过

首先,工头带人将农民工重伤致死,工头及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员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如果能够证明工头等人加害农民工的行为是老板指使或授意的,那么老板也构成伤害罪且是伤害罪的主犯。如果不能证明此起伤害行为是老板指使或授意所为,那么老板就不构成犯罪。但老板要对本案承担民事赔偿部分的连带责任。
  仅仅因为老板是本案的实际工资的支付人,就怀疑老板必然指使或授意他人对农民工实施伤害行为,结论不一定正确,只是这种可能性大,而不是必然的。
  本案的伤害行为发生的起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时,没有见到老板,工头劝农民工先回去,等老板来时再行解决,而农民工不听劝解,而与工头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致使农民工被伤害致死。
  2、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时,老板不在或故意躲避农民工,工头等人为了讨好老板,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农民工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致使农民工被伤害致死。或者,工头等人为了讨好老板,主动将农民工伤害致死。
  3、老板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并指使或授意工头等人,如果农民工来讨要工资时将其打走或打伤,工头等人不分轻重地将农民工伤害致死。
  只有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第三种情况成立时,老板及工头等人才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只能追究工头等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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