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挖珍惜野生兰草是不是违法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0:11:52
如果是违法的,处罚依据是什么?最好有案例。 我说的是野生兰草花。

理论上不违法,因为 没有人保护它们呀。否则市面上那里有那么多没开过花的兰苗卖呢
茶花都有保护品种了。也许兰花也有保护的品种吧

所谓“滥挖”,肯定是违法了,其实,就算不是野生兰草,只要是加上“滥挖”二字,都算违法

给你几个案例,不是兰草的,但你可以看看。

一、对毛竹(楠竹)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竹林年采伐限额,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地方各单位不得突破竹林采伐限额。对超限额下达采伐计划和发放采伐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前,在竹林采伐限额未核定前,由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具体情况提报竹材采伐量控制指标,经林业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要坚决制止滥挖竹笋。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本着护笋养竹的精神,对采挖竹笋作出具体规定,坚持合理采挖。

二、加强竹林采伐管理。采伐毛竹(楠竹)必须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发证单位和林业站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于无证采伐、无证收购毛竹(楠竹)的,要依法处理。

三、整顿竹材流通渠道。各地要按照中发〔1987〕20号文件精神整顿竹材流通渠道,依据现行经营分工,充分发挥供销社和林业部门主渠道作用,重点产竹县必须由省政府指定的林业或供销社统一管理进山收购,并加强竹材市场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认真征收毛竹(楠竹)的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育林基金要按国家的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合理的收费必须清理。

五、加强竹林保护管理。对待竹林要象对待其他森林一样加强管理和保护,切实解决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并把保护发展竹林资源这项工作作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一项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请认真贯彻以上各条,并将落实情况报我们。

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