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法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18:05
我刚刚结婚一年,现在要离婚,在登记前买个房子,屋里所有的东西都是我婚前买的,我有原始发票,都有我的名,可是法官说这都是共同财产,这合理么?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办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范围是婚后所得财产。婚后所得,即是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 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止。婚前一方所得财产,首先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其间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点是不同于从前的重大生活资料等随着时间的延续而转化共同财产的规定。
并非所有婚后得皆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双方约定归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当然,你也可以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属于共同财产。这种约定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一方斯诈、重在误解等情形。否则,此约定面面临被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风险。

可以上诉

虽然那些东西都是你婚前购买的,但是还要看购买的目的,若是对方证明了你购买那些东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买的话,推定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法院的判决没错。若对方不能证明的话,那些东西应该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话,你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重审。

房子如果是你的名字,且是你付了全款,那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那么登记后支付的部分就是共同财产。

至于屋里的东西,是属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可以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发票登记前的日期,那你也可以继续主张这是你的婚前财产。

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有必要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协助。

你这个案子不必要请什么G律师
如果是婚前的 就是你的 法官说的话 可能是对方找关系了
你有必要请舆论监督一下
可以查看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