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04年1月浙江省婚姻法自考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31:29
李某(男)、王某(女)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一男孩,现年满3周岁。
2004年10月,王某再次怀孕。在此期间,李某与同村女农民通奸,夫妻关系开始恶化。同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继而,女方王某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和绝育手术。此后,双方的关系仍未得到改善,
2005年1月至12月期间,李某出外奸宿不归,不给家里一分钱,王某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子二人的生活。在此期间,王某变卖了家中的洗衣机、电冰箱(均系婚后购置),补贴母子二人的日常生活。2006年1月,李某回家擅自变卖了家中使用的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他在2000年底购置),此事使双方的关系更趋恶化。
2006年2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提出孩子应由他抚养。而王某提出,他们夫妻之间的纠纷是由于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同意离婚。并且提出,即使离婚,也要由自己抚养孩子。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夫妻分居期间,李某向他人借款3000元,供第三者花销;女方借款900元,为幼子治病。同时,李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继承了其父的遗产1万元。
问:
(1)2004年12月,李某提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2)2006年2月,法院是否应判决双方离婚?
(3)如果双方离婚,所生之子由何方抚养为宜?抚养费应如何负担?
(4)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各方所变卖之物及财产应如何处理?

问题等如上,请求解答。谢谢!

1.正确。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南方都不得提出离婚。
2.应当。因为,一方要求离婚的,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并且,婚姻法第32条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由女方抚养为宜。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王某变卖财物后补贴家用,属于正常的生活支出,不需要补偿;李某变卖的财物为其婚前财产,不舒服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补偿。王某借款900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李某继承一W遗产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借款3000,不太确定,个人认为,对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讨要,对内属于李某个人债务,如果王某代为清偿的话可以向李某追偿。

1、正确,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受理。
2、应该判决离婚。
3、所生之子女方抚养为宜,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4、男方变卖之物属于共同财产,男方借款为个人债务,女方借款未共同债务,遗产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