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45:41
06年税前利润100万
(1)公益性捐赠5万
(2) 国务院利息收入1万
(3)盈余公积中盈余收入5万
(4)营业外支出违法支出2万
计算企业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
需按老的税法来做

呵呵,挺简单的,100分不太好意思这么拿,只好回答的详细点
企业所得税调整是根据税前利润来调整的
主要是因为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因为税法的法律位阶要高于会计准则
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是要符合税法规定的
你这就是典型的进行纳税调整的题目

首先税前利润=100万
开始调整
1.公益性捐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照税前利润的12%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在国务院公布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捐赠,才能被税务部门认可
而你这题目中未提到,看你这意思,我现在默认为是符合条件的,你可以自己再看一下具体的题目。
因此,可以计算处,公益性捐赠税前准予扣除额为100*12%=12万元
因此,5万元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不用做调整
2.你可能打错字了,国务院收入?你的意思可能是国务院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或者是说国库券收入?这都是免税的收入
但是在税前利润中,都被计算到收入中去,而这部分收入,是不征税,应该在所得税前调减1万
3.盈余公积中盈余收入,你说的不是很清楚,很难理解。但是有一条,盈余公积是不在税前利润中计算的,因此与企业所得税无关。
4.违法的行为所发生的罚款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要调增2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因此,该企业税前利润为10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1+2=101万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无其他优惠政策,则所得税应按25%征收(2008年及以后年度,08年以前一般按33%)
则税后利润=100-101*25%=74.75万元

如对某些项目怀疑,可直接百度查找一下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企业利润=100-108*33%=64.36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2-1+2+5=108万
1、公益性捐赠5万,所得税法3%的规定范围,所以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万。
2、国务院利息收入1万,允许扣除。
3、盈余公积中盈余收入,如果是是对外投资或企业解散获得的,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