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求专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8:42:45
2000年登记结婚,2005年时经营一商店,因资金不足,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1万元,男方出具欠据,2007年8月协议离婚,房屋归男方,商店归女方,双方未处理欠据一事,同年10月复婚,现女方诉讼离婚,财产会如何分割?

附:

欠据
本商店女方投资壹万元整,盈利后如数归还,以此为据.
签字:男方
2005年6月2日
2007年8月协议离婚后财产并未实际分割即复婚,房屋,商店和欠条如何处理.

1、“2007年8月协议离婚”
第一次离婚后,房屋归男方、商店归女方。男方欠女方债务未作处理,仍为原债务状态,即男方仍然欠女方一万元。
2、“房屋,商店和欠条如何处理.”
双方复婚后,房屋、商店均属于复婚前的一方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房屋属男方个人的一方财产,商店属于女方个人的一方财产。因此,再次离婚后,对房屋、商店根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仍然是归属个人。债务也是一样,由于一直没有处理,仍为原始状态,即男方欠女方债务一万元。
3、“协议离婚后财产并未实际分割即复婚”
何为“并未实际分割”?法律意义上看,从协议订立后,财产就已实际分割。你所说的“并未实际分割”,如果是指仍未共同占有状态,并未分开占有,那么不影响协议分割的法律效力。如果房产证、营业执照原来都是两个人的名字,后来也没有办理分割的登记手续,同样不影响分割的效力。
总之,只要你们第一次离婚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房子就是男方的,商店就是女方的,男方欠女方债务一万元。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离婚协议就真的不算数了,在法律上也属于财产“并未实际分割”。

双方间并没有关于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因此这样的欠条实际上是无效的。鉴于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此约定,另案诉讼也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另外,离婚时可就商店的价值进行分割。
目前双方已经复婚,谈不上分割财产之事。如果确实想理清这方面的财产,建议向当地律师沟通,双方进行财产约定,财产实际分别制。
参考: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欠据
本商店女方投资壹万元整,盈利后如数归还,以此为据.
签字:男方
这个欠据没有意义。
1.婚姻期间夫妻间不存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