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中外新闻事业处理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2: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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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
  备中央局、分局、前委、区党委及市委:

  我军现已解放许多大中城市,以后还要解放许多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对城市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其中并有少数对国际宣传极有影响,并与外交有关系的外国通讯社、外国人办信报纸、刊物,以及外国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派驻中国的记者。这些新闻宣传工具,绝大部分是反动派历掌握的,少数是中间性的,只有极少数是进步的。在许多城市中,则根本没有进步的和中间性的报纸刊物。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是一定的阶级、党派与社会团体进行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不是生产事业,故对于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一般地不能采取对私营工商业同样的政策,除对极少数真正鼓励群众革命热情的进步报纸刊物,应扶助其复刊发行以外,对其他私营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均不应采取鼓励政策。而且因为中国所谓私营的新闻宣传事业,绝大部分有反动的政治背景,对这些所谓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如采取毫无限制的放任政策,也会使某些反动的政治势力容易获得公开地合法地联系与影响群众的阵地,则对人民极为不利。但旧有报刊中既有少数中间性的和进步的,如不分青红皂白,轻率地一律取消,亦于人民不利。无限制地放任的政策和一律取消的政策,这两种政策均不符合于我党保护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剥夺反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至于旧有的编辑与记者,则有不同情形,他们中的大部分,一方面,也受官僚资产阶级的压迫与剥削,故应当争取,也可能争取他们,但是在另一方面,又因为他们受了长期的反动政治教育,与长期从事于程度不等的反动宣传工作,或有浓厚的糊涂思想,故在被我党所接收的新闻宣传机关中,对旧有人员不能采取一律留用的政策,而应当采取慎重地面别留用,和有步骤地使用的政策。由于这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既严肃而又慎重的态度,方能处理适当。为此,中央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对新解放城市中旧有报纸、刊物及通讯社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凡属于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系统下的各机关、各反动党派(如国民党各个反动派系、青年党、民社党等)及反动军队的各级组织所出版及发行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连同其一切设备与资财,应一律予以接收,井不得再以原名复刊或发稿。 (乙)凡属于反对美帝国主义,反对国民党反动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