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道关于保险利益的案例题!急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1:46:39
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也要!!!

问: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以保险法为准。

参考:http://bimawei.com/bmw6.asp?id=12301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