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31:58
1983年,山东烟台造锁总厂在第21类商品“锁”上注册了“三环及图”商标。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三环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三环及图”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
为三环公司。经续展后,“三环及图”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到2013年2月28日。
2008年3月,一家由洪氏公司经营的“洪氏隆超市李村店”销售了带有“三环及图”商标型号锁具2把。山东省烟台市某公证处对上述洪氏公司销售行为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封存了洪氏公司销售的锁具。经对比,三环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锁具,在锁具的锁梁、锁栓、栓孔和栓舌上与洪氏公司销售的锁具是有差别的,所以洪氏公司销售的锁具虽然使用了“三环及图”商标,但是该锁具并不是三环
公司生产的,洪氏公司对此并没有予以否认。
但洪氏公司为证明自己进货是合法的,提交了自己进货的相关凭证,主要有销售货物单据三张,单据上记载有 “商品名称32三环,数量1盒,单价14,金额14”的字样,并且有销售公司的公章。销售者还亲自到法院接受询问,主动承认自己曾经向洪氏公司供过锁具,但是不认可洪氏公司销售的锁就是其卖出的锁。三环公司也认可洪氏公司要过他人的锁具,但认为洪氏公司无法证明现在销售的锁就是购买接受询问的销售者供应的货。
法院认定,洪氏公司销售了带有“三环及图”商标的锁具,但经对比与三环公司生产的同型号锁有显著差别。因此法院认定,洪氏公司销售的带有“三环及图”商标的锁具是侵犯三环公司“三环及图”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洪氏公司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本院认为,洪氏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关进货单据并说明自己销售的产品与合法来源,符合商标法规定免除赔偿的条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根据以上案例介绍,请你对本案例作以下的分析:
1、洪氏公司要避免销售他人制造的产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2、商标专用权人如果要证明销售者是“知假卖假“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证据并予以证明?为什么?
3、本案的结果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似乎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对此你是否能够给商标权人一点建议?
4、有一家著名公司的知识产权负责人说:“在当今的世界上,一个公司的供应链是很容易被假冒伪劣商品摧毁的,听了这句话,你有

答案:
1、洪氏公司可以对相关品牌进行商标检索查询,查看销售的品牌是否侵犯了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不能确认是否侵权的品牌产品要与供货者签订供货合同,对进货渠道进行取证。
2、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被侵权的消费者是否对销售者进行过反映或维权主张;行政主管部门对假货进行通报、查处后,是否有继续销售的事实;销售者与货物提供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本案并非没有保护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惩罚销售者的原因是被告主张了免责抗辩事由。建议本案原告另案起诉货物提供者。
4、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加大监管惩罚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局面;另一方面广大市场主体应该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严肃对待,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维权;最后,国家应该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大教育宣传,为创造一个诚信、洁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一个良好的保障。

法学试题?没有专业知识还真不好回答。

这样的问题居然一分悬赏都没有,懒得回答你。

同意 4

可以找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