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这题案例分析!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18:55
10.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 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元。两厂又分别将
“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试问: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根据以上法条,并结合案情,我理解如下:
1.10%“优惠”在合同中订明,而且双方都记了帐,没有“暗中”(A银行转帐就是270万,如果要“暗中”的话,那应该是转300万,再由B私下返回30万的),所以该“优惠”属正当折扣,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2.根据上述第八条第二款,给刘某的所谓“好处费”、“介绍费”均已入帐,其法律本质就是给中间人的佣金,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上述案情中并未出现不正当竞争,是合法行为。至于什么是违法行为,上述第八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