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女友能替代乙方行使租约的权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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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乙方(彭某)到场,乙方的女友周某可否代替?
2、强制执行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法院来操作,其它单位如:街派出所能行使吗?
3、乙方的女友周某在调解过程中自称与乙方同居了四、五年正准备办理结婚手续,具有顶替乙方继签的权力,所以不退房。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人据此认定彭某没有死亡,私自将门面转让给周某女友也是转租。
4、租房协议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过期后,周某仍未交钥匙.现在的乙方的乙方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5、停业后门面的损失由谁来负责?
6、起诉,走完整个法律程
1、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乙方(彭某)到场,乙方的女友周某可否代替?
如无明确授权,则不能。
但是,如果你有明确的证据可以确信,乙方已经以行动表示可以由其女友周某代理,则可以。
2、强制执行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法院来操作,其它单位如:街派出所能行使吗?
不一定非要法院来操作。派出所如愿意监督你清理,并无不可。你可以邀请工商部门或者居委会等部门来监督。但是这本身并不是派出所的职责。
清理上述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3、乙方的女友周某在调解过程中自称与乙方同居了四、五年正准备办理结婚手续,具有顶替乙方继签的权力,所以不退房。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人据此认定彭某没有死亡,私自将门面转让给周某女友也是转租。
什么同居不同居的,以及合同法的该法条,和本合同差了千万里。所谓同居,在本合同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至于您列举的法条,它主要是指租房居住的情况,比如说两个人租一套房子住,是以乙的名义,乙死了,乙的女友可以继续租住。这里是商用。两码事。
4、租房协议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过期后,周某仍未交钥匙.现在的乙方的乙方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租房后未交钥匙,未清理物品,属于违约行为。该行为绝对违反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因为很显然,出租的房屋绝对不会是你的住宅。
5、停业后门面的损失由谁来负责?
你可以要求乙方赔偿。
6、起诉,走完整个法律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最快的,如果适用简易程序,3个月即可得到判决结果。
你们签订的合同很多问题。假如说吧,你要是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