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只要能够解决我的问题,给你冲50元话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9:11:52
具体情况:结婚以来,夫妻两人合伙做小生意,后来两人感情破裂,此时店子也弄垮了,都没有赚到钱,05年(此时女儿2岁)起分居,女方担心女儿随父生活受苦,便带着孩子一起到外地打工,女方从事教育工作,寒暑假会带着女儿回娘家探亲,男方有时带女儿回男方家里玩两天,然后将女儿交还给女方,期间女儿只要给男方提出要钱的请求,男方便发脾气,拒绝给钱,对女儿扬言“如果再提钱就不再接她过来玩”,女儿被男方吓到就不敢再提钱的事情了。即从05年到现在,男方未给分文抚养费,通过女儿了解到男方在外开门面做小生意,生意不错的,故判断男方有能力给抚养费,只是不想给而已了。08年年初,女方认识个相好,女方和相好打算结婚,相好拒绝接受孩子,女方也不想要孩子了。但男方拒绝接受孩子(至今男方不知道女方和相好谈恋爱的事情)。女方一次约男方喝茶说:把孩子给你养吧,我实在没有精力教育孩子,每天8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剩余的时间还要备课,感觉真的很累的,我每月给你抚养费就是了。男方回答:我现在混得不好,没有精力养她,你只要把孩子送过来了,再给你送回去。
我就是08年初和女方认识的那个相好,我未婚,不管从生活质量还是从以后的事业方面考虑,我都不想生孩子更不想要别人的孩子的,何况现在在外打工,咱也没有这个时间啊。
目前的事情是:女方经济条件不好,手头有几万元的存款,是留到以后买房子用的,不想动用,我打工,是月光族,也没有钱请律师,我想现在和女方‘私奔’,同居,将她的女儿暂时寄养在她姐姐那,我和女方打算在外打工一年,等经济实力成熟了,专门请律师给我们打赢这场离婚(达到的目的:孩子判给男方,我们出抚养费,财产各自不扰)的官司。
问题:
1)男方和女方未离婚的情况下,我和女方在外同居是否触犯了法律?
2)在一年后,办理离婚案件时,会不会将我和她在外打拼的财产判给男方?
3)分居前和分居后的财产,双方离婚时,法律上怎么判?
4)以上我决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请分析原因,并提供合适的做法。
5)这种做法是否对想要的结果(将女孩判给男方,我和女方出抚养费)有利?
6)请就以上案例,发表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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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和女方未离婚的情况下,我和女方在外同居是否触犯了法律?”:肯定是。你明知她有配偶、未离婚还与她在一起:
(1)如果你与她“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 就涉嫌构成了重婚罪,你和她都是。在被她丈夫知道告上法庭、或者被检察院公诉后,你和她都会承担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她丈夫在与她离婚时还可以向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几千元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此时你们触犯的是《刑法》第258条和《婚姻法》第46条。
(2)如果你们不以“夫妻名义”,但却是长期、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虽然不会构成重婚罪,但也构成了《婚姻法》第46 条中规定的对方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离婚时她丈夫可以向她索要精神赔偿的。
依据是: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在一年后,办理离婚案件时,会不会将我和她在外打拼的财产判给男方?”: 很有可能,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哪些是你挣的、哪些是她所得。

3、“分居前和分居后的财产,双方离婚时,法律上怎么判? ”:分居在法律上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或是确定双方财产归属的效力:如果他们俩人在分居后没有“今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分居期间他和她取得的财产就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4、“以上我决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请分析原因,并提供合适的做法。”:
(1)极度不合适,不仅有可能使你和她都陷于重婚罪的泥淖之中、两人都因此而可能获刑,而且也将使你们各自的财产陷于纷争之中。
(2)可行的办法是:让她现在就去起诉离婚,一次不判离6个月后再第二次起诉,至多有一年也就解决了。如果她能提供她和丈夫已经因为感情不合分居2年以上的证据:可以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那样的话顶多有6个月就可以解决问题了:以后你们想自怎样过都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

5、“这种做法是否对想要的结果(将女孩判给男方,我和女方出抚养费)有利? ”:无利反有害。如果孩子是在男方的亲戚家中寄养还可以,你们的计划却是寄养在女方的亲戚家中,你应该知道司法解释中有一条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