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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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罪犯定罪量刑时,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时,动机,是否是累犯,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情节 年龄分为3个阶段,14岁一下,14——16犯严重犯罪,16——18可以从轻,减轻。

你具体想问什么呢?能不能说详细一点。

主客观因素、年龄、犯罪情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你这样问太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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