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谁能给解释一下,开始假释的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9:23:22
甲受贿罪于1995年5月3日被逮捕,1995年7月29日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1995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甲至少应当在1997年5月2日以后才能获得减刑。
这句话不理解,为什么不是1997年7月29日获得减刑,究竟应该怎么计算??

根据《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故甲因受贿罪于被1995年7月29日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因其1995年5月3日被逮捕羁押,故其羁押期间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减刑应从1995年5月3日开始算2年。

因为根据

第七十八条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所以,甲至少应当在1997年5月2日以后才能获得减刑。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