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中国合议庭和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优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9:34:00

中国的"合议庭"都是参与审案的法官组成的。而英国的陪审团成员既非达官贵人,也不一定是专家教授,而是街上请来的。对陪审团员唯一的要求是:必须要有良心,必须由原被告双方接受。如告辩双方中任何一方认为某某坐在陪审团会不公正,他可要求将其排除出陪审团。以中国而言,则任何反对共产党的官司都必须将共产党员排除出判案过程。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就不会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文革中,因为邓小平等领导人对制度造成的不公正深有所感,曾大力提倡政治改革,党政分家,最高领导人不能一人身兼党政军数职。但是九十年代中国在这方面却又走了回头路。工业革命之所以在英国产生,是因为它最早实现"党政分家"。早在16世纪,国王的财政与国家的财政分家 ( 这在中国相当于执政党的财政与国家财政分家 ),而国民党的财政直到1980年代才真正与国家财政分家。英国最早实行了执政党或处于竞争执政地位的政党不允许直接从事嬴取商业利益活动的制度。有了这些制度,贪污才能根治。而台湾的黑金政治正是因为执政的国民党有太大的"党营事业"(尽管它已与国家财政和国营事业脱离)。英国早在16`17世纪就形成了国王财政和政府财政不可独立于议会权力的制度。正因为行政当局没有独立的财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才有根基。所有现代的宪政民主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在中国实行这些制度也是中国现代化和根治贪污腐化的基本条件。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我国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此制度往往适用于一审案件、发回一审重审案件和以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的案件。而且,人民陪审员是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而出现在法庭的。在法庭审理中,他们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

。。。合议庭制度几乎一无是处。。。
唯一的作用就是把个人意志变成集体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