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32:21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楼的强啊!
二楼的说得也没错!
但是?

法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专门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为一般法,二者规定不一致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应优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新法优于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