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是一个东东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36:54
还有我想了解关于电动车生产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界定
(一)主要特征: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二是具有两个车轮;三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
(二)技术指标: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是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是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是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五是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六是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厦公〔2006〕106号)规定的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不按车道行驶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对违反本规定的,对驾驶人处罚款20元。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并对驾驶人处罚款20元。
(四)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具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元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开具厦门市道路交通违法当场处罚定额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三、对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力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理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力驱动车辆,按机动车处理。
对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类”电动力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九十九条,依法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电动力车辆来历进行调查;对无相应驾驶资格,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