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提出申请信息公开..为何得不到回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56:47
申请人叶春南于2006年3月上北京反
映冤情,广东省驻京办于2006年3月7日发出了“全国两会期间广东省
群众进京上访事项答复函”,该答复函中称已按《信访条例》的规定立为
信访大要案,交给江门市领导包案处理,省信访局派督查专员督办。但是
至今江门市政府没有任何正式的回复处理结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
要,依《广东省政务公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
定,现依法向贵府申请政务公开,请求贵府依法公开对省驻京办交办江门
市的有关申请人叶春南合法房产被非法拆迁侵吞的信访请求的处理情况
是什么?政府决定什么补偿方案给申请人叶春南?以上申请公开信息,请
贵府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加盖公章,书面答复申请人叶春南并邮寄至申请
时隔二十多天都不作出答复..各位网友评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公开可以以行政不作为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欢迎交流.QQ:573112747,写各种软文,做各种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