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高分!非法律人事免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1:01:36
我合同12月31日已到期 公司从6月份开始就没有帮我报销差旅费 但还是要我出差(有领导批准出差单),于是我只能用公款开支。年末公司在不报销费用的同时,要我补上开支的费用给公司,这合理吗?
以下是合同文本 烦请专业人事帮我仔细看看 合同是否合法 ? 有什么法律问题?麻烦多给我点建议?
(合同文本过长 只好挂个链接了) http://user.qzone.qq.com/138568088/blog/1231155966

1、是否报销差旅费,主要看你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报销差旅费的具体条款,由条款的依照该条款办理。公司不给核销的属于违约,你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给付差旅费。
如果没有规定,那么如果按照商业习惯,应当报销的部分,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也是会支持的。

2、至于楼上诸位所说的挪用公款罪,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你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不能构成该罪。如果你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因为主观上同下面分析而不构成本罪。
如果你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你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职务侵占罪。但是由于你是将前款合法用于公司业务、出差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自然也不存在犯本罪的问题。

你先行预支差旅费的行为实际上和公司产生了两个债。第一个债是公司欠你的差旅费,第二个债是你挪用公司钱款而导致公司损失的债。

理论上这两个债市可以抵消的,但是要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才能抵消。

至于合同,第八条是无效的。纠纷解决的机关只能是一个,选择了法院就不能选择仲裁,“或”是双选的意思。所以此条无效。

1、你们之间的合同属于风险承包销售合同,只要你们之间达成一致【中间没有明显违法内容】,合同对你们双方是有约束的。

2、差旅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你报销,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

3、关于公款开支,楼上几位认为构成挪用公款,我认为单位认定你挪用公款的罪名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你用公款是进行了业务拓展和必要开支,只要有正式票据且符合公司规定,即可报销,公款挪用罪名不切合此事。

4、先与单位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将扣除你差旅费部分款项归还给公司。

根据初步判断,您和公司还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合同中有这样一个约定“7任何人员不得销售非公司产品,一经查实,取消08年业务费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签订有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公司都应该按照公司规定报销差旅费,如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这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