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在拆迁中的应用 100分悬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9:37:02
谁能给解释下这几条: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这个共有是什么含义啊?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在拆迁中是不是说就能把绿地和道路,公共设施的面积平均划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从而得到补偿呢? 这些共有面积是不是属于业主的建筑面积呢?

1、“这个共有是什么含义啊?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1)这个共有是所有权,不仅包括使用权,还享有处分权、收益权等权能。
  (2)而且,业主对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同所有]权的权利,还负有共同管理的义务。而且对这部分的共有面积共有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对共有部分管理的义务却必须履行。
  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但是,楼主忽视了一个问题:你把第七十三条中的部分内容省略了,即:“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但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只有在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情况下,才会是业主共有。

  3、“在拆迁中是不是说就能把绿地和道路,公共设施的面积平均划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从而得到补偿呢?”:
  (1)如果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和绿地:其所占面积的拆迁补偿应当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给业主。但现实中,由于《物权法》实施时间不长、人们认识不足的原因,业主的共有道路和绿地确实是经常被开发商“密”掉了,业主不闻不问不维权,当然就没有人过问了。
  (2)但如果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是”城镇公共绿地“、或是明示属于个人的所有的情况下: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的拆迁补偿就不能补偿给来主了:只能补偿给实际所有人。

  4、建议:(1)这是一个涉及到现实中很多居民的问题,作为一个居民,在入住的时候就应弄清自己小区里哪些道路、绿地是城镇公共的、哪些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哪些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这样在面临拆迁时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而且,这项权益不是一个人两具人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出面组织或是居民联合起来调查更好。

  5、“这些共有面积是不是属于业主的建筑面积呢?”:这个肯定不是,因为这是“共有”,即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必须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共同履行义务,哪个人想单独处分是不行的;但“业主的建筑面积”却是属于业主“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