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公司承诺的法律效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7:00:10
因经济危机影响,于2008年12月30日与公司终止原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老板要求我们留守的人员写一份承诺,大概内容是“原劳动关系终止,本人承诺留守到几月份”。(请问这样的承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应!如果我中途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离开会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呢?

1、“请问这样的承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应!如果我中途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离开会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呢?”:公司这是在变相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占你们的便宜!把劳动关系用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规定,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

2、既然是无效协议,你们到时走了就可以不负什么责任,而且:你们这一段时间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与你们签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给你们每月双倍工资。

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因为违反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这样的承诺无效。
这种承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为承诺必须是作出承诺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事件中,员工是被迫作出的,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老板也没有权利作出这种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故而这种承诺属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