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非法搜查后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52:36
我租住一单位家属楼,今年7月份的一天,一陌生男子自称是该单位的人和门卫大婶一起来到我的住处,言语恶劣强迫我开门,我开门后,该男子称他是来“普查”的,但是却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该男子在我的住所看了几眼就走了,我感觉到他的行为对我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请问高手我该怎么办?我是搞自由职业的。
后来经过询问别人,好像是家属楼院子里丢了一辆自行车,然后很多住户都被他“普查”了。我应该怎么做才可以讨个公道?

去法院民事庭起诉他们侵权,因为你的住所未经合法程序不受非法搜查。去门卫那问那男的情况,她不告诉你你把她也当被告,要求他们给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过这种事情赔偿损失不大可能因为也没造成你什么损失,但在形式上能给你个公道。

举报吧,去公安局举报,也就这个方法了
或者上网去人肉

首先:
不要上上面的垃圾网站
其次
你现在说已经晚了,当时现场的时候打110就可以了,否则你现在没有证据啊
如果你家里有监控可以证明,要不就算了吧,没有办法的

算了吧,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首先你得弄清楚这家伙是谁,到底有没有权利搞“普查”
如果有,但他没有出示证件,所以程序不合法,但是情节轻微,你可以向他的主管部门反应,请求行政处理。
如果没有,找到这个人之后,你有法定权利要求他赔礼道歉。

如果该男子有执法权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的是他执法的程序不合法。你在确定他所属部门后可以向该部门进行投诉,情节严重的话该男子将会遭到行政处罚。
反过来说,如果该男子没有执法权的话,那么他对你家的搜查就应视为非法侵入或非法搜查罪,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根据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索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你提到了精神损害,如果向该男子要求精神赔偿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你受侵害的应该是隐私权与尊严权。
但是,根据该解释的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你很可能得不到实际的经济赔偿,赔礼道歉还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