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各位法律界热心人士帮帮忙(申诉将择日开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1:55:40
我是一名农村村会计,因受人算计,被人民法院判涉嫌职务侵占,有期徒刑半年(缓刑)。虽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也没有身体上的伤害,但是身心上却受到了打击,几年来积极进行申诉,经过多方努力,目前人民法院已受理,择日将开庭。现在我想向各位法律界热心人士请求援助,去除压迫在身上的冤屈。事情是这样的:
因外人举报,检察院对我村的账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封帐时间段为98年——2002年12月9日。后来,检察院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只是对我村2002年3月20日前的账务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有一笔一万多元的公粮帐并没有入账,实际上该笔帐已经在02年4月30日入账(有证据可以证明。)另外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03年3月28日。为什么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只鉴定到3月20日?为什么不对封帐时间段(98年——2002年12月9日)所有账务进行鉴定???
据此,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判我这1万多元涉嫌职务侵占。
请各位法律界热心人士帮帮忙,帮我分析一下,应该因为哪些法律条文……,确保我申诉成功!谢谢!!!!
正如下面ZYXQHY热心人士所言,“案发后入账的就有作假嫌疑了”,我最担心的也是这点。
实际上为什么没有及时最快速度入账,也是有原因的:村里的电费需要交给电业局,因为没有把电费按时收上来,只能用这笔款先垫付(电工有借条、村委会也同意);另外还有一部分是村里面的账外账。
另外为什么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不对封帐时间段(98年——2002年12月9日)所有账务进行鉴定??? 而只是鉴定一部分(98年——02年3月)?
至于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没有请律师来应对此次申诉?一是涉案金额少,律师没有太大兴趣;二是因为此前请过两个律师,被黑的厉害(现在我实际花费已经比涉案金额还多了),希望这两个律师不代表普遍性。也相信世间自由公理、正义存在,并没有被其他东西所蒙蔽。
恳请各位热心人士帮我出谋划策!

如果像你所说的话你这个问题充其量算是一个违规操作问题,也就是说你只是没及时入账并不是占为己有,你所依靠的条文还是要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进行申辩,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职务侵占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你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在4月份入账了并没有占为己有。但有个特殊情况你很难说明白,那就是如果你是案发后入账的你就有作假嫌疑了,否则你肯定能申诉成功的,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你如果有证据这笔钱没有自己私吞而是用于村里支出的话你也是无罪的,现在你需要证明那钱支出的途径。还有它的司法会计鉴定有问题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现在有些律师就是讼棍!满地找案子但就为了赚钱不给当事人办实质的事。你实在不行就找法律援助中心,其实你自己抓住关键出庭也解决了,找律师不可靠的一了别找。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如果像你所说的话你这个问题充其量算是一个违规操作问题,也就是说你只是没及时入账并不是占为己有,你所依靠的条文还是要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进行申辩,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法院判刑不会说是“涉嫌”某罪,如果是这么说了,那么法院就错了。
第二,我认为鉴定可能存在问题,可以申请再鉴定。
第三,我认为你应该涉嫌挪用公款,而不是职务侵占。当然你可以用证据证明你有正当理由挪用或者受指派挪用。
第四,律师也是靠钱吃饭的,不要指望人家行好(当然好律师也可能存在),要是没有钱了,你就去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在司法局),有专门负责援助的律师,你也可以找法律工作者(价格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