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犯了聚众哄抢的罪吗 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3:56:42
我父亲犯了聚众哄抢的罪吗

07年6月,我们村和林场发生了山场争夺纠纷。我父亲涉嫌是纠纷的带头人,现在被判处聚众哄抢罪。在这我要说明我不是喜欢闹事的人,我的确觉得很冤枉,因此将整个事件公之于众,希望同学朋友们给个合理的评论。

一、纠纷来由
我父亲2001到2004四年期间担任我们黎屋村村长,是村里少见的为村里办实事的领导,在职期间组织村民修建了村里的水泥路,一座大桥,以及村的门楼;完成水田的重新分配等工作。我父亲一响是舍自奉公,因此受到村民的爱戴,从而在村里的大事上有一定的话语权。
我们村和连山林场有历史遗留的山场纠纷。我们村有64年山场契约,包括当时县领导、大队领导、以及村长的签名盖章,不过现在只有我父亲拿原件复印的复印件。林场有83年的契约,但他们给我们的件契约复印件中只有县的盖章和林场的盖章,没有我们大队的盖章和签字。于是我们一直不承认他们的合法性。纠纷一直存在至今。

二、纠纷过程
07年上半年,我父亲为了村里的利益,希望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我父亲写了个告示给林场,里边大概内容是:警告林场早日伐木还山,否则后果自负,署名黎昌辉(这告示现在被林场拿来当证据证明我父亲是带头作用)。林场不理会我们村的要求,纠纷调解进入僵局。我父亲私自大清早拿毛笔把树木标上自己的名字,以示占有。村民第二天纷纷效仿,占据了大概两公顷的树林。07年4月20日早上村民集中开始去砍伐树林,这天早上我父亲呆在家中没有参与。早上县领导、大队领导、公安部门等几十个人赶到我家并且找到我父亲,要求一起到现场调停(县领导、大队领导、村领导已经盖章证明他们是邀请我父亲去调解纠纷)。现场领导调停无效后他们只能拍摄取证,其中拍了一张我父亲的相片(后来在法庭被当成是聚众哄抢证据)。村民21日22日两天继续砍伐搬运木材。最后林场有22800元的木材在纠纷中被我们村人抢夺(现场保留完整)。纠纷结束,公安部门没有追究责任。

我觉得,如果这案子是在基层法院判的,你可以找找律师,看有无上诉的可能。案你说的来看,并不是你父亲聚集村民砍树,只是村民自发干的。所以我认为在定罪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最好请个名律师咨询下,现在很多法官不懂法,判错也是有可能的,上诉吧,上诉吧,我建议是上诉。疑罪从无,如果不符合定罪条件,就无法判有罪的,最好把各种证据都保留好。具体得看你家的家庭条件了,如果有法院的熟人最好,我这么说不是诋毁司法体系,现实如此,有时院长的一个条子比什么都有用的。祝你好运~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厂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诸如哄抢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