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请资深律师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1:16:13
由父母出资用自己子女的名字买房,父母缴纳首付(子女此时为单身),在子女婚后父母交清房款,在子女离婚前4个月变更为父亲本人名下房产,该房产应该怎么界定呢?地方法院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进行分割,作为真正出资人的当事人,而且为现在房屋所有人的父母应该怎么办呢?
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在儿子在婚前时,在儿子的工作所在地用儿子的名字为自己买房,因该房屋属于开发中,只缴纳了首付款,所剩余款在儿子与儿媳结婚后6个月时由父母本人交清(有银行卡转账凭证)。并在交清房款的同时对该房屋在开发商处登记的所有人进行直接变更(即由儿子名改为父亲本人名下),在修改变更房产所有人名称后4个月时儿子与媳妇法院闹离婚,女方提出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要求法院支持分割该房产。当地法院法官也提出“该房产属于父母没明确表示不赠与儿子和儿媳的房产,就是赠与的房产”而且表示将依此来判决分割此房产。在此请问这样的判决合法、合理吗?如果作为当事人的父母怎样打官司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可用呢?

男方婚前其父以男方的名字进行购房,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是什么目的,那么房子认定为赠与,但是这发生在婚前,就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男方父亲缴纳的房款实质上是对男方婚前房子的一个补充付款,而且这个房子不属于相关规定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就不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即便法院这样认为,可以通过主张男方先将房子赠与给男方父亲后,男方将房子过户后才缴清的房款并通过开发商开证明佐证予以解决。

1、物权的设定、变更以登记为准。所以房产是这个父亲的
2、建议你上诉

这个女的也太霸道了吧,明明不是她的还要要求分割真是没品,女方一分没出还要分割房产法律不可能支持,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而不是占有为准,二老消消气你们会赢的。

你好,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个房屋的是在婚前购买,应该归儿子个人所有,但在婚姻期间还清贷款,你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于孩子,实际上履行了赠与行为,法官在此方面的认定没错,但此房产由此不能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顶多可以认为婚姻期间支付的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在案件的起初,在证据上做一些准备的话,可以避免出现现在的被动局面。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也较为模糊,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认定也不一样,建议你最好咨询本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