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17:15
2000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2006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简单说明原因

尹某上具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应通知王某参加诉讼,既是相关证明的人证,也是诉讼的第三人

尹某属于房屋产权所属人
王某也应该参加诉讼的

尹某属于房屋产权所属人
王某也应该参加诉讼的 地位被告人

可以张某直接弄死!
最鄙视这种人了!

尹某在诉讼中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王某可以参加诉讼,至于诉讼地位可作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