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看看这个分录怎么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6:29:18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发出原价为140万的存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再生产消费品。二个月后加工完毕,收到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0.68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假定消费税税率为10%

增值税进项税额=0.68(万元)
消费税应纳税额=4-0.68=3.32(万元)
消费税=消费税应纳税额*10%=3.32*10%=0.332(万元)
加工费=4-0.68-0.332=2.988(万元)
获得新原材料=140+2.988=142.988(万元)

1发出委托材料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140万元
贷 原材料 140万元

2加工完毕
借 原材料 142.988 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0.68 万元
应交税金-消费税 0.332 万元
贷 银行存款 4 万元
委托加工物资 140 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0.68(万元)
消费税应纳税额=140+4=144(万元)
消费税=144÷(1-10%)×10%=16(万元)

1发出委托材料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140
贷: 原材料 140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4
贷:银行存款 4

3、支付各种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8
-应交消费税 16
贷:银行存款 16.68

4、加工完毕收回
借: 原材料 144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4

这其实不是很难的,只要掌握一个原则,收回后用于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即在借方反映。
评论一下江湖新秀的答案,您的分录没有反映出加工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过程,另外,应该是“应交税费”而不是“应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