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制约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因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8:15:29
论文 请教下写法 思路啥的 集思广益哈

我认为,影响因素有如下:
一、各种干预影响司法独立是制约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
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是制约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制度因素
三、认识有待提高是制约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思想观念因素
四、司法环境有待改善是制约刑事辩护发展的环境因素
五、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是制约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律师自身因素
对于论文写法,我的建议是:
一、刑事辩护制度概念的理论研究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不足
三、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几点想法

1996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以前的刑事辩护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变,比如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确定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改变了法官的“先查后审”“先定后审”的不正确做法等。但是,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发现,除了这些已有的制度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外,还存在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职权主义是最根本原因吧,法官的作用很大,因此制约了辩护律师的发挥。

  1、法律在权力设置上不尽科学合理。特别是在当前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司法机关权力膨胀的现实情况下,控方抓捕辩护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律师在与控方的博弈中更显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辩护作用的充分发挥。
  2、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立法缺失。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律师不能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是在一种封闭的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侦查机关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采取了诱供及其他违反取证原则和规定的侦查方式,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由于律师的缺位而不得而知。这一立法上的缺陷,给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带来很大困难,并直接影响到律师在审判阶段辩护职能的实现。
  3、律师阅卷权和取证权的行使受限。充分行使阅卷权和取证权是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前提。然而,由于法律衔接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阅卷权和取证权还不能够得到充分的行使。
  4、立法歧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