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如此我该怎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1:30:43
我于2008年11月15日在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于我订购的这套房是于2007年11月刚交房的,所以在我买的时侯房主是没有房产证的(据房主说是开发商还没给办下来)。中介建议我可先交定金放在在中介手里,定下这套房,这样房主也不能再将房卖给别人了,待房主办理下来房产证后再进行过户及余款的交付,虽然当时有点担心,但中介说没关系,之前多次办理过这样的事情,房主也明确能够在年底拿到房证,所以我同意和房主、中介签定了这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交纳了定金。
由于怕没有保障,经与中介、房主协商,我们三方同意在合同中写明“甲方(卖房人)保证该房屋房证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下发,并同乙方(买房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而到目前为止(2009年1月11日),房主仍未办理下来房证,我也没有办法进行过户,所以我想撤销合同,不买这套房子了,我想请问:
1. 这样的情况是我违约还是卖房人违约?需要按相关合同条款交纳违约金么?我缴纳的定金还能要回来么,如何要回来?
2. 我怎样才能合理合法的撤销此合同呢?
3. 如果卖房人不同意撤销合同,而又迟迟不能办下房证、办理过户,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权利呢?
4. 若合同取消,合同中规定的按成交房款总价的相应比例计取的中介费(居间服务费)可否退回?合同其中一条规定“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这样的规定是否为“霸王条款”,能生效么?

1、合同中已经写明“甲方(卖房人)保证该房屋房证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下发,并同乙方(买房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因此,现在是卖方违约。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双倍定金,您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2、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解除合同权是你的权利,不需要卖方同意。但你需向卖方发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
4、如果合同解除,那就是中介未促成合同的订立,不能收取中介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你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