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制度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33:04
迟到或早退20分钟后起算,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扣工资1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一天;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的次数累计5次,视为旷工一天。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旷工: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岗的
3.假期满后,未经批准不按时到岗的;
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5.打架斗殴、违纪等致伤造成无法上岗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
四、旷工按年累计计算。每旷工半天扣工资60元。员工一年内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日以上的(日是指工作日,法定节日和公休日除外),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事假每半天扣工资15元。一年内累计事假三个月以上,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按月累计计算。当月病假累计10天以内,每天扣10元;10天以上20天以内,每天扣工资15元;20天以上30天以内,每天扣工资15元;30天以上但远程参与公司工作的,每天扣工资20元;30天以上且没有远程参与公司工作的,扣发全部工资。

对于这些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法律人士一般认定只要是公司开会通过的还是有效的 并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悖

1、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以上内容中“不服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违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