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对过年燃放烟花爆竹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9:28:54

2009年根据《规定》,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有燃放时间限制;三环路以外为非限制燃放区域,但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B不得在阳台窗户房顶燃放

  《规定》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以及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另外,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燃放者违反规定最高罚500
  而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条例,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以外,不按规定的时限、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则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在5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

【法规分类号】227014199202

【标题】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公安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2/06/22

【实施日期】1992/06/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公安部、轻工